苏林会〔202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林学会,省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常务理事单位:
为服务江苏林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省林学会团体功能作用,根据《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省林学会制定了《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林学会
2023年11月1日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江苏林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省林学会团体功能作用,提升江苏林业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江苏省林学会在林业行业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审查发布的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与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相抵触;
(二)符合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推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提升林业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填补林业领域标准空白的标准项目;
(四)科学合理利用林业资源,转化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均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林学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林学会成立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批准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废止。
第八条 标委会由学会常务理事、林业行业知名专家、标准化专家及标委会工作人员组成,设标委会主任1名,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1-2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标准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团体标准制修订技术咨询专家库;
(二)制定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工作的审查要点、规范性文件等;
(三)咨询和指导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标准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协助组织技术审查、复审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协调学会团体标委会的工作;
(三)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等事宜;
(四)建立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档案;
(五)联系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制定的意向和需求;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订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
第十一条 学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均可向学会团体标准办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及提交立项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提交立项申请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做好标准预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具备实施应用条件;
(四)编制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经费筹措方案等已落实。
第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论证,通过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学会发文正式立项。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立项论证,再次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正式立项,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则必须成立团标编制组,确定组长、主要起草人员及工作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执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至少10家有关单位或专家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
(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参加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提供论据或技术经济论证。
(四)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进一步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送审稿提交审查。如有必要,标准办可对修改稿重新征求意见。
(五)编制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江苏省林学会标委会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表决时须填写《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4),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家审查未能通过,由标准办向申报方说明原因。建议需进一步修改的送审稿,编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标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八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形成正式团体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审查通过的,编制组应对审查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进行研究和处理,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学会团体标准办。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江苏省林学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江苏省林学会英文缩写:JSF)、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编号形式为:T/JSFxxx-xxxx。
(一)江苏省林学会独立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T/JSFxxx-xxxx
(二)江苏省林学会联合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T/JSF/xxxx xxx-xxxx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号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由江苏省林学会理事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5),刊登在江苏省林学会官网(www.jfss.org.cn),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制订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江苏省林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2个月,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 团体标准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建设或发展需要,由江苏省林学会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信函审查方式。一般由参加过标准制定和审查工作的专家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6)。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可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上的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由原标准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并在标准平台上声明废止。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江苏省林学会官网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制修订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学会负责发布,版权归江苏省林学会所有,由其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 名称 |
| 制定 | 被修订 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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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
申请立项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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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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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传 真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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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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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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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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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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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单位或个人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技术委员会或标委会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江苏省林学会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五、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水平的简要说明;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序号 | 条款 | 修改内容 | 修改为 | 提出意见 单位 | 处理 结果及理由 |
1 | |||||
2 | |||||
3 | |||||
… |
附件4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 |
分发日期: 年 月 日 | 编号: |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标准草案名称: |
审查意见 |
□同意该草案作为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报批 □不同意该草案作为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报批 □弃权 |
日 期: 签 字: |
投票须知:1.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附件5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20 年第 号(总第 号)
江苏省林学会批准《(标准名称)》 (T/JSFXXX-XXXX)标准,现予公告。
年 月 日
附件6
江苏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标准名称 | |||
工作组名称 | |||
工作组编号 | |||
复审工作组人员名单 | |||
复审简况 | |||
复审意见 | |||
技术负责人 | (签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
批 准 | (签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